明确科学研究的“可为”与“不可为”

发布时间:2024-06-15 11:46:26 来源: sp20240615

原标题:明确科学研究的“可为”与“不可为”

在山东省一家民营化工企业实验室,科研人员正在工作。

编者按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,需要构建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体系。新时代新征程,随着国家到地方层面一系列科技政策的出台,体制机制不断完善,创新环境不断优化,科技自立自强迈出坚实步伐。从今日起,本报推出政策版,围绕科技创新中资源投入、研发管理、成果转化、激励评价等方面的相关政策,进行深入解读,推动政策更好落地见效。

不得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生成申报材料,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得列为成果共同完成人;未经科学验证或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,科研人员不得向公众传播……

近日,科技部发布《负责任研究行为规范指引(2023)》(以下简称《指引》),针对社会关注的人工智能、重大成果发布等热点问题,旗帜鲜明地划定了红线。

“技术进步导致科研环境发生变化。国际社会也在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,修订完善我国的学术规范势在必行。”作为参与文件起草、修订的专家,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研究员袁军鹏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说,在新形势下,明确科学研究中什么是对的,什么是不可以做的,对科研机构、科研人员等主体提出一个可落实、能操作的规范,意义重大。

相比以往我国出台的学风作风文件,《指引》的创新之处何在?如何理解文件所说的“依规合理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研究实施”?怎样让负责任研究行为成为科技界的自觉行动?就此,科技日报记者进行了采访。

兼具全面性、实用性和时代性

中国科学院院士朱邦芬曾公开表示,负责任的科研行为,就是指科研要对人民负责,要以公众长远利益为重。负责任的科研行为有很多要求,其中,科研诚信是最基本的。

“随着我国加强科研诚信建设、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等文件的出台,以及科技进步法的修订,科技部、教育部等部门相继出台文件构建负责任研究行为的战略布局。”袁军鹏认为,《指引》提及的负责任研究行为,强调政府、社会对科研的治理,也强调了科研重点环节需要注意的事项。

《指引》从研究选题与实施、数据管理、成果署名、同行评议、监督管理等11个方面,对科研人员和科研机构、高等学校、医疗卫生机构、企业等(以下统称科研单位),提出了开展负责任研究应普遍遵循的科学道德准则和学术研究规范z